會員條款
最新修改日期:108年9月17日
引言
一、「LuckyPay」服務是由LuckyPay(下稱「本公司」)向會員提供的 「LuckyPay」系統服務平台及為會員提供的代收代付貨款的服務,但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代收代付服務得向本公司專案申請(下稱「本服務」)。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於註冊及使用本服務前,詳細閱讀了本服務協定所有內容。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同意接受本服務協定之所有內容。若您未滿二十歲,依法得取得您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
二、「LuckyPay帳號」指在使用本服務下的「LuckyPay」服務時,本公司將為會員提供一個唯一的編號,即LuckyPay帳號,並由會員自行設置密碼,以此帳號使用本服務。
三、本公司依據相關法令修改或變更本服務協定之內容時,應於預定修改或變更三十日前於本公司網站 payment.netmet.tech 公告之, 並宣告版本及修改日期,於每次交易前個別告知。若您於閱讀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已同意接受修改或變更,若您不同意,則您應立即停用本服務。如您向本公司提出停用您的LuckyPay註冊會員身份,應先經本公司審核同意,由本公司停用該註冊會員,您即解除與本公司的服務協定關係。
四、如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區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全部或部分,則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五、本合約所載係依據經濟部所頒訂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制訂,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
第一條 定義
本合約各名詞定義如下:
1. 「LuckyPay平台服務」係指LuckyPay所提供之交易安全保障機制。當會員於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後,其交易價金透過平台提供之線上刷卡、WebATM轉帳或虛擬帳戶轉帳,其交易物品則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透過本服務所提供之物流服務負責運送或選擇其他物流交付。店家交易後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本服務依交易狀態辦裡網路交易價金及各項服務費用之收付及結算。
2. 「營業日」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3. 「會員」係指與本公司簽約,並使用LuckyPay平台服務之用戶。
4. 「店家」係指使用LuckyPay平台服務以出售商品者稱之。
5. 「買家」係指使用LuckyPay平台服務以購買商品者稱之。
6. 「交易價金」係指買家透過交易平台購買商品,並使用LuckyPay平台服務中線上刷卡、WebATM轉帳或虛擬帳戶轉帳所付之交易金額。
7. 「交易狀態」係指交易流程中買家付款、買家收貨、買家拒絕收貨、買家退貨、買家退款、交易確認完成等各階段。
8. 「線上刷卡」係指本服務提供之網站遠端交易之信用卡,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9. 「WebATM」係指本服務提供之線上即時轉帳收付款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10.「虛擬帳戶」係指本服務提供之金融卡轉帳、銀行臨櫃存匯款收付款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11.「超商代碼代收」係指本服務提供之四大超商Kiosk代碼代收付款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12.「超商條碼代收」係指本服務提供之四大超商條碼代收付款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13.「信用卡分期付款」係指本服務提供各信用卡發卡銀行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機制,銀行授權是以分期價總額授權,同樣的信用額度也是以分期價總額扣取, 但是您付款是分期逐月付款。
14.「信用卡按月授權收款」本服務提供店家按月依消費者之『信用卡扣款授權同意書』之條件,進行授權收款。本服務為管制型系統,店家得採取管制服務, 需確定獲得持卡人親自簽署之『信用卡扣款授權同意書』,同意店家按扣款同意書內之授權扣款條件下,進行按月授權扣款交易,並妥善保管原始交易憑證一年以上。
15.「貨到付款」係指與本服務合作之物流服務公司提供之貨到付款代收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16.「物品編號」係指店家將出售商品刊登於交易平台網站時,該交易平台資料庫所自動產生之刊登物品代號。
17.「訂單編號」係指消費者透過LuckyPay金流服務完成交易時,本服務系統會對該筆交易自動產生之代號。
18.「猶豫期」係指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19.「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收費
LuckyPay所提供之金流服務手續費均以網站公告為主
第三條 委任契約之簽立
本合約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經您閱覽並同意本合約各項條款後應於「LuckyPay平台服務」網頁上填寫相關資料 (包括姓名、身分證/統編、身份別、電子郵件帳號、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匯款戶名、匯款帳號),系統接獲會員資料後應建檔保存,當您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接受本合約之所有內容。
第四條 註冊義務
您使用本服務前,不論您是店家或買家,必須先行註冊並同意以下事項:
1. 本服務僅向符合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提供。
2. 若您未滿二十歲,依法得取得您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
3. 依本服務註冊表格之提示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
4. 您有義務維持並立即更新您的「會員資料」,確保其為正確、最新及完整。若您提供任何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的資料,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您的會員帳號,並拒絕您使用本服務之部份或全部功能,並自負損失之責。
5. 若因為您未即時更新基本資料,導致本服務無法提供或提供時發生任何錯誤,您不得將此作為取消交易,拒絕付款的理由。
6. 為了符合法律規定,本條款及任何其他的協議、告示或其他關於您使用本服務帳號及服務的通知,或者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務,您同意接收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合作夥伴發出的電子方式的資訊。您可以將此記錄列印或印刷成任何形式的副本保存,而無須本公司書面郵寄送達。
第五條 「LuckyPay」隱私權政策
一、本服務是由LuckyPay所經營,為了保護會員個人資料及維護線上隱私權,建議您詳細閱讀本條隱私權政策,本公司蒐集個人資料之方式是透過加入會員,或店家轉來之買家資訊,並經過買家同意加入方式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謹以下列各項聲明,說明 LuckyPay平台服務在線上蒐集與使用會員個人資料的方式、範圍、及查詢或更正的方式等事項,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二、蒐集目的及方式
本公司根據本服務所提供下列特定目的之服務,將蒐集、利用、處理會員的個人資料:
(022)外匯業務。
(040)行銷(包凡本公司合作夥伴之推廣業務)。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11)票券業務。
(135)資(通)訊服務。
(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1)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本公司於本服務蒐集的個人資料包括:
1. C001辨識個人者:如會員之姓名、地址、行動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
2. C002辨識財務者:如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戶等資訊。
3. 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字號、稅籍編號等資訊。
4. C011個人描述:如性別、出生日期等資訊。
四、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本公司依上開特定之目的,而蒐集之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如下:
1. 期間:本公司營運期間。
2. 地區:會員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公司營運地區。
3. 利用對象:經本公司授權之人員,或為達成交易仲介服務及瀏覽本服務網頁之上下游相關機關。
4. 利用方式:本公司將依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依合理且合法之方式,以紙本、電子檔案、電話、E-mail或其他符合法令的自動化、非自動化利用方式記錄並使用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之利用方式:
A. 物品寄送:於交寄相關商品時將會員之個人資料利用於交付給相關物流、郵寄廠商用於物品寄送之目的。
B. 金融交易及授權:會員之個人所提供之財務相關資訊,將於金融交易過程(如信用卡授權、轉帳)時提交給金融機構以完成金融交易。
C. 行銷:本公司將利用會員之地址及郵件、電話號碼進行本公司或合作廠商商品之宣傳行銷。
D. 其他運用:LuckyPay平台服務所蒐集之會員的姓名、電話等資料,主要是為了使店家與買家順利完成交易,且提供會員查詢交易付款狀況、 貨品運送進度及各項行銷活動資訊等服務。因此得將會員個人資料提供予銀行和所屬物流公司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會員個人資料之權利
會員交付本公司個人資料者,可致電(親洽)洽詢本公司客服進行申請,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行使以下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六、連結
「LuckyPay平台服務」網站中可能有其他網站之廣告或網頁的連結,這些廠商或網站也會有其個別的隱私權政策,均與「LuckyPay平台服務」無關。
七、會員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除法律之規定外,會員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公司相關的個人資料,然而若會員拒絕提供的個人資料,是本服務所必須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會員相關或較佳的服務。
八、信用卡資料
LuckyPay平台服務對交易時所輸入的信用卡號與有效日期,係透過封閉專線與金融機構間直接傳輸,而非經由開放的網際網路傳輸,並無留存。會員使用信用卡按月授權取款作業,所預先留存之信用卡資料,其資料遵循下述之資料安全機制受本公司資料安全機制完整保護。
九、資料安全機制
本機制對客戶所有重要的個人資料,均經由有安全措施裝置的主機(Secure Server)以經編碼處理的安全模式(Secure Sockets Layer)傳輸,此安全模式係遵循國際認證之標準,以保護會員資料的安全性。
十、Cookie之使用
為了提供會員最佳的服務,本服務可能會在會員的電腦中放置並取用本公司的Cookie,若會員不願接受Cookie的寫入,會員可在您使用的瀏覽器功能項中設定隱私權等級為高,即可拒絕Cookie的寫入,但可能會導致本服務網站中某些功能無法正常執行。
第六條 會員帳號、密碼及安全
您瞭解確保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是您的責任。您將對利用該密碼、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動及言論,負完全的責任,並同意以下事項:
1. 請您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及或任何個人資料,不要將任何個人資料,尤其是將訂單編號提供給任何人。在您完成付款或購物、收發電子郵件等程序後,請一定要做登出帳戶的動作,假如您是與他人共用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務必要關閉瀏覽器視窗,以防止他人讀取您的信件或其他個人資料。
2. 您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您的帳號及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即刻以本公司官網所登錄之客服電話,線上申訴或客服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同意於知悉會員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暫停該帳號所指示之支付行為,並暫停接受該帳號後續之支付行動,並立即通知會員及採取防範之措施。
第七條 會員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一、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也不將本服務用於禁止或限制物品的交易,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系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您同意同時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二、本服務僅供會員合法使用,會員不得販售國內法令及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若經發現,本公司將保留逕行終止交易之權限,並得逕行將款項退回予買家。前開產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商品或服務:任何煙品與外觀印有煙品品牌之商品,酒類,色情或暴力出版品,活體動物,二手內褲絲襪,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件,剪標品,政府核發之證照、執照、統一發票,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發信工具,他人物品,權利車,藥品,彩劵,毒品及相關產製品,眼鏡,醫療器材,保育動物產製品,贓物,流通貨幣,煙火砲竹,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專用垃圾袋,侵權物品,武器彈藥、刀械槍枝,人體器官,警用物品,有價証劵,視訊點數、遊戲點數(卡)、加值點數、會員費、月租費。
三、您承諾於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前,應先通知本公司知悉及提供相關產品內容、法令規定之保證或信託證明等供本公司及合作銀行查核,且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買方知悉,未經本公司同意逕行銷售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一旦察覺,基於保障會員之交易安全,不經通知得先行暫停或終止您的帳號、密碼,暫時停止您使用本服務全部功能,並凍結您的所有帳款及滿足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追償規定期限自授權日起託收保管540日曆天,再行通知您暫停使用,店家請款得依照本條款六你對LuckyPay服務使用店家收款辦理請款或退款作業。
四、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若有違反者應負所有法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
1.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商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2. 發表人身攻擊、謾罵、挑釁、毀謗、不雅字眼,以及非關遊戲幣交換之其他商業行為及內容。
3. 違反依法律或合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4.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5. 從事任何不法交易行為,如洗錢、販賣槍支、毒品、禁藥、盜版軟體、危害風俗或其他違禁物。
6. 提供賭博資訊或以任何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
7. 使用無效信用卡號碼,或非使用者本人的信用卡號碼進行交易。
8. 使用他人銀行帳號或無效銀行帳號交易。
9. 利用本服務進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虛假交易。
10.從事任何可能含有電腦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務系統、資料之行為。
11.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五、您同意就因買家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買家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須保守秘密。
第八條 暫停、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
會員瞭解且同意,本公司不對因下述任一情況而發生的任何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1. 本公司有權基於您所登載的資訊不實,包含但不限於您已經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將暫停、中斷或終止向您提供本服務。
2. 本公司與收單銀行在發現異常交易或有疑義或有違法之虞時,包括逕自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基於保障會員之交易安全,不經通知得先行暫停或終止您的帳號、密碼, 暫時停止您使用本服務之部份或全部功能,並凍結您的所有帳款及滿足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追償規定期限自授權日起託收保管540日曆天,再行通知您暫停使用,店家請款得依照本條款六你對LuckyPay服務使用店家收款辦理請款或退款作業。
第九條 您對「LuckyPay」服務的使用
一、「LuckyPay」服務使用說明如下:
1. 一旦您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本公司將代理您在您及(或)對方符合指定條件或狀態時,支付款項給您所指定之物件,或收取他人支付您的款項。
2. 您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網頁上出現的關於交易操作的提示是LuckyPay交易的規則,您對於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頁面的確認表示對LuckyPay交易規則的認同,交易規則有可能發生改變。
3. LuckyPay會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關於交易進展的情況以及指示您進行操作,並於交易時告知付款人(買家)該信用卡交易之特約商店為本公司及受款人(店家)資訊,並應依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於請款資料及持卡人帳單等揭露該等資訊。所有交易資料您必須登錄到LuckyPay網站查看和進行交易操作。
4. 基於金流收單特店的資格認證,您同意當您註冊成為本服務的會員時,本公司有權通過銀行或向第三者審核您的身份及資格,本公司將從LuckyPay(www.LuckyPay.com.tw)取得關於您使用本服務所輸入的會員相關資料,您應當確認及負責所登載資料之正確性。
5. 您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即同意並授權LuckyPay將您的部份個人資訊以及交易資訊通知其所指定的交易另一方。
6. 除非得到本公司的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本服務用於非本公司許可(包含遞延性商品或服務)的其他商業用途。
7. 當本公司因營運需求而有組織或經營權變更時,本公司得依據會員合約第八條通知您將本會員合約轉移至新經營團隊,其相關權利義務不變。
8. 交易風險如下:
A. 當您透過本服務進行各項交易或接受交易款項時,若您或對方未遵從本服務條款或網站說明中之操作步驟,本服務基於交易安全機制可能中斷您的交易。
B. 因您操作過失導致的任何交易中斷損失由您自行承擔,該過失包括:不按照交易提示操作,未及時進行交易操作,遺忘密碼,洩漏密碼等。
二、在使用本合約下的本服務時,為便於您查詢您的應收或應付款,本公司將由您向本服務提供一個您所特有的帳號作為本服務帳號,並由您自行設置密碼後,您可通過本公司依階段時程使用以下金流服務:
1. 線上刷卡:網站遠端交易之信用卡收付款服務,當店家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直接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2. 銀聯卡:網站遠端交易之銀聯卡收付款服務。
3. WebATM:線上即時轉帳收付款機制服務。
4. 超商代碼付款:全國7-11 超商代碼收付款機制服務。
5. 超商條碼付款:全國四大超商收付款機制服務。
6. 虛擬帳戶:金融卡轉帳ˋ銀行臨櫃存匯款收付款機制服務。
7. 貨到付款:貨到付款收付款機制服務(暫未開放)。
8. 公司保有會員使用各項服務與否的權利。
第十條 系統中斷或故障
本服務不保證各項服務之穩定、安全、無誤、及不中斷,會員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會員明示承擔使用本服務之所有風險及可能致生之任何損害,惟本公司應負責協助完成未完成交易並通知店家及買家雙方。尤其因下列原因而使本服務無法正常運作,會員不可向本公司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
1. 本公司預先公告之本服務系統停機維護或網站升級期間。
2. 第三方電信設備出現故障,導致無法進行資料傳輸。
3.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統障礙而不能提供本服務。
4. 第三方電信、銀行部門、本公司指定之金流公司或非本公司提供之第三方軟體服務之技術調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本服務中斷或者延遲。
第十一條 免責聲明
一、會員同意並瞭解使用本服務所造成之風險,由會員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二、會員於本服務網站上之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於刊登銷售訊息、定價、填寫個人資料等,均是會員個人基於自由意願之行為,本公司既不保證資料之真實性、完整性,對於會員提供之虛假資訊、詐騙行為,亦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公司不保證您於本服務上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將符合您的期望。
第十二條 商標、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一、LuckyPay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
二、非經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複製、公開傳播、改變、散佈、發行或公開發表本網站程式或內容。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聲明、承諾及擔保事項
一、「LuckyPay平台服務」承諾及擔保其為依中華民國法令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承諾及擔保,本服務之信託銀行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及銀行法組織設立登記之銀行,並依法經營信託業務。
三、本公司承諾及擔保,若本服務依本合約執行請款撥款作業,如因帳務或匯款錯誤,得負賠償損失之責任。
四、本公司承諾若有第三方侵入本公司之資訊系統,對店家或買家任一方所造成之損害本公司願負賠償損失之責任。
五、本公司承諾對於支付錯誤之處理,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應協助會員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例如會員輸入錯誤之金額或輸入錯誤之收款方,經會員通知後,本公司應立即協助處理。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一、您因自身之事由,未提供正確資料予本公司,而使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您應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公司因自身之事由,未依本合約之約定時限內提供正確之資料及指示予信託銀行,而使您受有損害者,本公司應對您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您未依本合約約定處理帳款,致銀行或本公司所生之損害,您應負賠償之責(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訴訟或非訴訟之費用)。
四、店家與買家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服務精神協助交易雙方排解交易糾紛。若買家對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交易雙方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給予店家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店家應返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負店家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抵扣;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店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五、店家使用本公司金流服務時,如店家出於任何原因與買家發生糾紛致買家或持卡人向發卡銀行或收單機構請求拒付或索回其向本公司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時,於發卡銀行拒付或對本公司強制扣款(銀行正式扣款單或通知)時,店家同意無條件授權本公司依實際情形先行賠償或補償買家或持卡人、發卡銀行或收單機構之損失或損害,店家並同意於本公司為前揭賠償或補償後,應無條件賠償或補償本公司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賠償、補償之金額、退還之款項、利息、律師費及其他因訴訟或非訴訟所支出之費用等),且店家不得以對抗買家之事由對抗本公司。本條約定之效力,不因本合約終止、解除或履行完畢而消滅。本條項所述消費糾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節:
1. 店家未能提供商品(服務)或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買家訂購明細不符或拒絕退貨。
2. 店家未能提供交易對應的買家消费紀錄或相關證據。
3. 由於店家導致交易不合法或不可執行。
六、店家依本條前三項規定而應負賠償之責時,店家無條件並授權本公司當期或未來應給付店家之貨款中逕行扣抵,不足部分並同意若有保證金作為扣抵使用,扣抵後仍有差額者,店家應於本公司知之日起三個日曆天內,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本公司該項差額。若違反前揭規定者,店家所積欠之款項,本公司得加計自通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七、會員辦理帳號密碼帳號被冒用手續完成後所發生之損失,及調查會員帳號密碼被冒用所生之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其辦理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完成前所發生之損失,對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當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會員需自行負擔全部損失,本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1. 會員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2. 會員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3. 會員未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帳號安全機制。
4. 其他因會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第十五條 契約之終止、解除
一、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新法令公佈、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信託銀行無法開始或繼續信託標的之管理及運用等行為者,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您本合約解除或終止。
二、會員因故需要提前終止本合約,應通知本公司後始得終止本合約。
三、本合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不待通知,即為終止:
1. 信託標的遭法院查封時。
2. 本合約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判決確定時。
3. 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4. 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信託銀行無法繼續執行信託保管工作時。
5. 店家或本公司因停業、歇業、重整、清算、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時。
第十六條 通知
本公司依據相關法令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時,應於預定修改或變更三十日前於本公司網站www.LuckyPay.com.tw網站上公告之,並宣告版本及最近修改日期,於每次交易前個別告知。若您於閱讀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已同意接受修改或變更,若您不同意時您應立即停用本服務。
第十七條 契約轉讓
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讓與第三人,或將本合約轉讓第三人。
第十八條 紛爭處理及管轄法院之約定
一、本服務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因本服務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應先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本公司資訊
一、公司名稱:LuckyPay
二、負責人:鄭世忠
三、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05號7樓之5
四、電話:02-77515116
五、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六、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09:30~18:30
簽約人: 使用「LuckyPay平台服務」之會員